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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我校《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全体教职工。以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劳务派遣人员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按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精神及《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规定,有如下行为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的形象、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发表、转发错误观点和不当言论,或编造散布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工作开展的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不服从学校、学院工作安排,敷衍本职工作,或擅自从事未经报备的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七)通过伪造、抄袭、剽窃、篡改等弄虚作假的手段,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或侵占学生、家长利益等。

(九)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其他有损高校教师形象,有违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三章 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领导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协调、监督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教职工所在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和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受理

(一)单位或个人发现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部门进行举报和反映。

(二)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接到举报线索的单位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1.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2.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3.已查明不存在问题的重复举报;

4.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受理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四)单位或个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

第七条调查

(一)各学院、各单位发现本单位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问题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由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上报学校对应职能部门。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所在单位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视情节责令其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相应处理。经调查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相关材料提交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问题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核实。由归口职能部门或学校对应议事委员会做出具体行为认定及处理决定,并按照学校现行有关制度及管理条例做出处理,经调查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相关材料提交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问题移交至教职工所在学院(中心、部),按照第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问题线索后,依据学校现有相关制度及管理条例,转至对应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其中,涉及违纪违法方面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涉及领导干部方面的由党委组织部调查;涉及意识形态方面的由党委宣传部调查;涉及宗教和民族方面的由党委统战部调查;涉及教育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调查;涉及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方面的由科技处调查;尚无对应职能部门的或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指定主要管理部门调查并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经调查为不实举报的,受理部门或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恶意诬告的实名举报,学校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恶意诬告的实名举报人非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人员,学校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第八条核查

(一)对于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问题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被调查教职工所在学院(中心、部)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进行核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汇总事实证据、谈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向被调查教职工充分说明制度规范及处理依据。

(二)所在学院(中心、部)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形成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及初步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学院(中心、部)党政联席会(机关、后勤等单位由所属党委)讨论通过,将师德失范初步处理意见公示五日。公示期内教职工未提出书面异议,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如有异议,被调查教职工可向所在学院(中心、部)提交书面申诉,并于十五天内补充佐证材料,所在学院(中心、部)收到佐证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处理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一)师德建设委员会对学院(中心、部)提交的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及初步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建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明确师德失范行为情形、处理形式及处理期限。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处分建议,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授权成立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担任辅导员、班导师、社团指导教师等的,处理执行期内取消相应资格。

(三)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政务处分。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需要开除并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四)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不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被调查教职工如有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工作人员、同时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等情形,学校在处理权限范围内予以从重处理。

(六)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符合给予党纪处分情形的,学校纪委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条送达与通报

(一)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师德失范处理决定送达教职工所在学院(中心、部),由所在学院(中心、部)送达教职工签收。如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邮寄签收或公告 60 天期满即视为送达。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生效后,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一条申诉与复核

(一)如因出现影响处理决定变更的新证据或事实依据、行为认定改变或撤销、程序涉嫌违规等影响师德处理结果的情况,教职工不服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的,可自接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并附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附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师德建设委员会自收到教职工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做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况延期。师德建设委员会做出的复核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二)教职工对学校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教师涉嫌师德失范,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教师在立案调查期间,应积极配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要保守工作秘密,尊重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要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做好存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参与师德失范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上级部门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处分,依据有关规定,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处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受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学院(中心、部)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执行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综合考虑该教职工的师德表现,经讨论同意后并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如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突出的,可申请提前解除。提前解除处理申请需经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按相关审批程序做出解除处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职务或资格等,须按程序重新参加认定或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涉及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涉及违反党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我校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与其解除相应关系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2022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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