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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科学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帮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遵照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二)申请者应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及学院的规章制度,生活作风简朴,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基本费用;

(五)已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评定助学金:

(一)非专业必需目前已配有中高档电脑、移动电话、娱乐设备(如掌上电脑、照相机等)或长期租用电脑的学生;

(二)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的学生;

(三)有抽烟、酗(喝)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学生;

(四)平时出现有超过一般同学的奢侈消费现象的学生。如穿高档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乘座出租汽车、出入经营性网吧、歌吧等娱乐场所,节假日期间自费外出旅游等;

(五)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六)有违反学校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及学校纪律处分、经常旷课等,不予评定。

评定标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1-3档。总体根据学生在校表现和家庭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名额分配

第六条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在结合我院贫困生的实际分布情况,对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各年级助学金名额=学院助学金名额×(各年级贫困生人数/学院贫困生总人数)

各班级助学金名额=各年级助学金名额×(各班贫困生人数/年级贫困生总人数)

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七条 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入“四川省学生资助网”的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完成国家助学金认定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班级评议小组评定程序

(一)资格审查:了解申请者日常消费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了解申请者在校内外接受资助的情况;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学校确定的评定标准,由班级评议小组审查申请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提出建议名单: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其在校其间的学习表现、平时生活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意见、就餐消费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等,对参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根据班级分配的名额,综合评议出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

(三)班级评议:由辅导员组织召开评定会议,对拟获得国家助学金名单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者是否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进行审核,并评定其获得的助学金档次,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同意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条件。

(四)形成初评结果:初评结束后,由辅导员将班级评议的初步结果在班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九条院系评定工作组审核程序

(一)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班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评议。

(二)名单公示:学院审核通过后,将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评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上报学校经公示、复议、审核后,学院正式将推荐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审批。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实行两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议、审核、建档和调整工作;

(二)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助学金获得及确定档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包含班委干部、寝室代表、学生党员或积极分子代表以及普通学生等,参评人员本人不能是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各班要高度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做到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学生之中不断了解把握学生的实际困难。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等级奖学金。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有遵守社会公德,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附 则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今后参评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一)在校学习期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校、院系处分的,违纪处理的不同情况,可以降低其国家助学金评定的档次直至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在接受资助后,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出现不及格课程的,视学生的不同情况,可以降低其国家助学金评定的档次直至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对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被举报在申报、评定过程中所提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回所接受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比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各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并且倡导学生懂得感恩社会,回报社会。

第十六条各班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明确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每年省教育厅有关资助政策调整,学校资助政策也将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大气科学学院党总支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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