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2014学年普通本科学生评优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奖励条例(试行)》规定,学校2013-2014学年普通本专科学生评优工作将于2014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进行,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学校2013-2014学年度普通本专科学生评优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学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评优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2013-2014学年普通本专科评优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
办公室主任:戴丽红
办公室副主任:潘光林、陈智勇
办公室成员:阮丽娜
二、评选奖项: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秀奖、
优秀毕业生、等级奖学金
三、评选流程及时间安排:
1、学生工作处开启2013-2014学年评优批次(10月20日-10月31日)
2、各学院开启评优批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
登陆系统(院系用户)—>评奖评优—>评奖评优设置-—>批次管理—>设置时间—>开启申请
3、学生申请相关奖项(各学院开启评优批次后即可申请)
常规评优:登陆系统(学生用户)—>评优管理—>常规评优申请
优秀毕业生评选:登陆系统(学生用户)—>评优管理—>优秀毕业生申请
4、辅导员审批确认(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
登陆系统(院系用户)—>教师个人平台—>评优管理—>常规评优—>审核申请
5、各学院审批,并进行公示(10月27日前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
登陆系统(院系用户)—>评奖评优—>评优管理—>常规评优—>审核申请
6、学生工作处审批,并进行公示(10月27日-10月31日)
四、评选说明:
1、特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德育分条件:德育考评成绩85分以上;
其他条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要求英语过六级,综合分不低于90分,专业年级名次排前1%;本科一年级要求英语过四级,专业年级名次排前1%,综合分不低于90分;
2、体育成绩为两学期平均成绩;
3、凡加分项目,需凭证书原件确认;
4、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党支部的“优干”名额按照学生干部总人数(不含干事)的10%,并参考全院参评人数来确定;
5、外校专升本学生具备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
6、本学期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参与评奖,其学工网上相关信息待评奖结束后再调整。
五、报送材料:
1、报送时间:2014年10月27日前
2、报送材料类别:
(1)学生个人申请书(各学院党总支自留纸质材料,学工网上必须以附件上传);
(2)各奖项评审表(可在学工网上下载评审表;评审表各项内容要求填写的信息要完整详细;各学院党总支自留纸质材料,学工网上必须以附件上传);
(3)精神文明奖和文体优秀奖必须在学工网上上传相关证明、证书扫描件;
(4)拟获奖学生名单,此表须党总支书记审核后本人签字,党总支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具体格式见附件。奖项先后顺序严格按样表排列:校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秀奖、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按样表格式列于各等级奖项中;各项奖项中学生名字顺序必须按各学院在系统中提交学生处审核名单顺序排列)
六、具体要求:
1、各学院要组织各班认真学习《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条例(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2、各总支应加强对各班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德育考核成绩和附加分成绩要认真审核。
3、所有奖项都要求学生本人写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保存在学院总支备查。
4、等级奖学金名额按专业年级人数计算(各学院专业年级人数以教务处2013-2014学年人数统计为准,不包含今年专升本人数),各专业年级间不能互相调剂名额。
5、各学院要严格审查评奖学生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评奖要求,因没有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执行而造成审核未通过的,不再补报名单。
6、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获得校级等级奖学金证书,且不占本学院评奖名额,其校级的获奖等级和奖励由综合排名在其后的同学递补。
7、学工网系统中各学院等级奖学金名额已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所对应名额。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资格的学生须在学院申请相应等级的校奖学金,等级不得随意变动。
8、院报、校团委、心理健康中心已评出的优干必须在学生网上重新申请过流程,需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遵照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执行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在校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为班级人数的20%,同时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同时以学院文件形式确认,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参照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9—10月进行)。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1.学校及时、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3.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1.各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制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2.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并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各系,建立起学校和各学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观察、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行。